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63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镇**村**号,山西 **焦化厂拦焦车司机。2011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系山西**焦化厂拦焦车司机。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该公司一期焦炉乙班开始作业,刘某甲负责驾驶拦焦车开炉盖、导焦,刘某乙负责清理因打开炉盖和导焦后散落的焦炭。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拦焦车将26号炭化室炉盖打开后将拦焦车向北退回,由刘某乙清理散落焦炭,后刘某甲在未观察行进方向是否有人作业的情况下,启动拦焦车向南行驶,刘某乙横向手持铁耙向南后退,后退过程中,铁耙头钩住了28号炉柱,前进的拦焦车将刘某乙挤压到29号炉门与31号炉柱上。刘某甲听见刘某乙叫喊后停车,下车观察后立即驾驶拦焦车向北退回,刘某乙受伤倒在拦焦车铁轨上,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4万余元。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系被拦焦车挤压到炼焦炉上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骨折死亡。
2019年11月24日,山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刘某乙近亲属13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与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2020年3月11日自动到乡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山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1▪22”机械伤害调查报告、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山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拦焦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合同、死亡医学证明、工伤赔偿协议书等;2. 证人陈某某、牛某某、卫某某、范某某、王某甲、武某某等证言;3. 被害人亲属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乡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笔录:乡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云
检察官助理:任代娣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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