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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婚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秋,马某某(另案处理)和白某某在甘肃省景泰县结婚,婚后生育4个儿子。1992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马某某已与她人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仍与马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2个儿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舜坤

2020年6月9日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955****。

2.侦查卷宗伍册、光盘陆张、刑事判决书壹份。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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