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龙泉**村**号,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9年5月份以来,该刘与陈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巷出租房内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成某某、赵某某、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定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公开、长期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合惠
代理检察员李 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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