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咸宁市咸安区人,住咸安区**镇**村**组5**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 年5 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王某甲(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通过快递方式从王某甲手上购买假冒黄鹤楼、九五之尊、芙蓉王、中华等品牌的伪劣香烟,贩卖给咸安区汀泗桥镇的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叶某某、龚某某、冯某某等人。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金额总计57930元。
二、2017 年2月11日至3月23 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覃某某、那个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街道**巷**号** 房内,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召集附近人参与赌博。一共组织“三公”赌博5 场,每场参赌人员大约20 余人,一共抽头渔利1万元。2017 年3 月23 日下午17 时许,坪山分局民警在该处抓获参赌人员覃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戴某某、韦某某等人,现场扣押赌资10428 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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