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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8月26日就本案的管辖权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8月2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悬挂虚假车牌粤A3B***的奥德赛小汽车(车上另有车牌粤A2S***一副)搭载香烟从汕头出发至广州送货。2020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双方约定地点本市白云区**路**号,共同将假烟从刘某某驾驶的虚假车牌粤A3B***的奥德赛小汽车上搬到胡某某驾驶的粤A1K***小货车后被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跑抗拒抓捕,后被民警车辆挡住。刘某某、胡某某被抓获,现场从胡某某驾驶的粤A1K***小货车上查获假冒Marboro牌香烟1500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总额为2256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车牌、卷烟、手机、通话记录、车牌查询等物证书证;

2.证人胡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执法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6.《卷烟、雪茄烟鉴定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着手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侠

                                    2020年9月3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缴获车辆2部、手机5部、卷烟1500条、车牌2副,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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