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余干县,现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人员(身份不详)处购进卷烟,并予以非法销售牟利。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岳麓区**街道**栋**号**路**小区**栋两处仓库用于储存卷烟。现已查明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33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将13条黄色芙蓉王(硬)(100元/条)、2条和天下(400元/条)、3条中华(硬)(130元/条)、3条中华(软)(130元/条)销售给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经营星湛食品商行的曹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80元。曹某某将购进的卷烟通过零售的方式出售,尚未销售的1条中华(硬)、1条中华(软)已被烟草专卖局扣押。
2、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前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塘村新怡园酒店一楼1号铺佰昂联百货商行A02铺面阳光酒庄推销假烟。12月17日,李明辉向刘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3800元。12月31日晚,刘某某驾车将35条黄色芙蓉王(硬)、25条和天下运送至李明辉的店铺。李明辉通过支付宝将剩余的货款人民币14350元转账给刘某某。
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将10条软中华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80号复地活力广场1092号经营国窖1573店的吴润生,吴润生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元。
4、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将50条黄色芙蓉王以9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金桥大汉华美达酒店一楼皇冠精品超市的周建明,周建明现金付款人民币4500元。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将50条黄色芙蓉王(90元/条)、20条和天下(360元/条)销售给周建明,周建明现金付款人民币11700元。
2020年1月3日22时许,长沙市望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某租赁的两个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岳麓区**街道**栋**号**路**小区**栋仓库中查扣白沙和天下80条、中华(硬)208条、中华(软)123条、芙蓉王(硬)1732条、烫板机器1台。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上述查扣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查扣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4266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截图、扣押赃物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周某某、李明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其经营的卷烟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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