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3********,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侵权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因证据不足,2019年10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85500元价格销售给洛阳市****有限公司20桶假冒***高温润滑脂(规格型号******55/2),该批润滑油经转手最终销售给洛阳市****有限公司。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2018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洛阳市****有限公司将尚未使用的9桶***高温润滑脂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牌高温润滑脂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温润滑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珊珊
亢 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