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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个体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7月8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后半年,一位自称“赵某某”(身份待查)的天水人来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商店推销“泸州老窖.古韵”白酒,刘某甲以每箱110元的价格购得580件白酒。刘某甲向“赵某某”支付部分货款,将余款向赵某某出具了欠条。次年春天,“赵某某”来催收余款时,刘某甲觉得酒的销路不好,要求“赵某某”退货,“赵某某”答应后并未退货,也再未向刘某甲索要欠款,从此无法取得联系。刘某甲心存疑虑,便将该批白酒全部存放于自家仓库,一直未予出售。

2020年5月6日,被害人王某甲在武山县收购白酒时和刘某甲相识,后二人添加微信好友。2020年5月23日上午,王某甲从刘某甲处以每件95元的价格购买“泸州老窖.古韵”白酒572件,王某甲通过微信向刘维中支付酒款共计54****。后王某甲于同日将该批白酒以每件140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酒店。江西省赣州市买家收货后发现此白酒有假冒嫌疑,遂留存了4件作为样品,其余568件向王某甲退货。案发后,成县公安局将涉案白酒扣押。经泸州**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白酒系假冒泸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快递发货单、扣押笔录及照片;

2.证人王某乙、何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证明书;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向他人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法定刑以内,视其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治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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