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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公寓**室。因本案,经丽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刘某甲的身份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取名“艾莱依品牌店”(另名“男人帮9876”),用于销售假冒第6824343号“ERAL”注册商标、第6824344号“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女款羽绒服。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共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1722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5795.09元。其中实际销售320件,销售金额共计11191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淘宝销售记录、情况说明、标签为“ERAL”、“ERAL·艾莱依”的羽绒服照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空包单号明细记录、商标注册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吴白璐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公寓**室,联系电话:150****954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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