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经营的兰陵县**药店,从他人处购进总金额为50060.75元的假冒标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并予以销售。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刘某某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检验报告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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