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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假药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167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号**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巷**号*楼。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48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8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9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9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811日晚上,民警前往深圳市罗湖区**村*巷**号*楼的性用品商店查处,当场从一名购买药品的男子手中缴获“SAVIAGER”1片、“阴茎增大片”2片,并将该店经营者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抓获。民警随后在该店铺内缴获“OREAVIAGER韩国伟哥”5盒、“壹粒K虫草片”6盒、“SAVIAGER”3盒、“每粒坚”5盒、“双效硬得快”1盒、“持久猛男”1盒、“阴茎增大片”1盒、“ANTHER”1盒、“IAGER(伟哥300)”1盒。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均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证款物辨认材料;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张某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有关涉案药物的情况说明函及《鉴定结论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及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潇

2014101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罗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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