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62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社区**座)。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1月2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6日该分局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进口的韩国产 “****”牌肉毒杆菌毒素A型复合剂(100单位,俗称“外粉”,系注射剂)200盒,用于销售。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将从他人处购进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进口的国外生产的多种品牌“肉毒杆菌毒素”和“水光针”(均系注射剂),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将从他人处购进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进口的国外生产的多种品牌含有利多卡因(麻醉剂)成分的玻尿酸(均系注射剂),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01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居住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栋**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其购进但尚未销售的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进口的韩国产“******”牌A型肉毒杆菌毒素(100单位)140盒、“******”牌A型肉毒杆菌毒素(200单位)69盒、“*****”牌A型肉毒杆菌77盒、“****”牌纯化肉毒杆菌毒素A型复合剂(150单位)21盒、“****”牌纯化肉毒杆菌毒素A型复合剂(100单位,俗称“外粉”)102盒、“****”牌纯化肉毒杆菌毒素A型复合剂(100单位,俗称“内粉”)70盒、“******”牌A型肉毒杆菌毒素(200单位)15盒、“******”牌A型肉毒杆菌毒素(100单位)40盒、“******”牌透明质酸钠17盒、爱尔兰产“******”牌注射用纯化肉毒杆菌毒素A型复合剂10盒。上述被查获物品均系注射剂,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均应按假药论处。
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搜查时,当场还查获被告人刘某某购进但尚未销售的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进口的韩国产“****”牌玻尿酸94盒、“*****”牌玻尿酸300盒、“*****”牌玻尿酸62盒、“******”牌玻尿酸160盒、“****”牌玻尿酸70盒。上述被查获玻尿酸均系注射剂,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从中检出利多卡因(麻醉剂)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涉案照片,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及苏某某的供述;
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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