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河口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美国伟哥、每粒坚等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随心保健品店内予以销售。
2019年1月9日,在其店内扣押美国伟哥6盒、黑倍王3盒、战狼7盒、美国延时金丹5盒、每粒坚19盒。经检测,上述扣押的壮阳类保健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检察官助理:张长胜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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