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市**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临军、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自己实际经营管理的“正品糖果果汁总代店”“luoxiguozhi”等淘宝店铺,以人民币158元至160元每套不等的价格,先后17次向黄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余某某、仇某某、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吕某某等10名被害人销售珞熙水果酵素复合粉、寒秀果蔬酵素等减肥套餐产品(套餐中搭配赠品去抗片),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652元。
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害人周某某处收集的赠品去抗片中检出西布曲明、酚酞药物成分,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淘宝聊天、交易记录截图、刑事摄影照片、户籍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6.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珞熙水果酵素复合粉 赠品”等产品的认定函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义
检察官助理:陶艳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娄底市**市**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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