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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7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现住定襄县**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一进店销售保健品的陌生男子处购进美国伟哥、大力黑金刚等保健品,在无任何销售保健食品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村**药房内对外销售。经检测,美国伟哥、大力黑金刚两种保健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西地那非。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国伟哥45瓶、大力黑金刚13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鉴定意见: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4.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内销售添加西地那非成份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鹏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定襄县**村**号,联系电话1348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1份;

3.涉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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