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37分,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饭店西50米处的保健品店内以15元的价格卖给柴某某一片“享硬”玛卡浓缩片;2019年10月22日17时31分,被告人刘某某安排李某某在上述保健品店内以1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一粒“硬得快”牌男士口服壮阳保健品。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该保健品店内查扣“享硬”玛卡浓缩片10盒,每盒内装8片;查扣“硬得快”牌男士口服壮阳保健品10盒,每盒内装12粒。被查扣的包装完好的“享硬”玛卡浓缩片和“硬得快”壮阳保健品经抽检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不合格。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当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微信付款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柴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周武
检察官助理:张亚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被查获的涉案壮阳保健品扣押于公安机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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