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7月1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被拘留,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至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保定市清苑区城区团结路“**成人用品店”过程中,通过网上和电话推销购买了“力勃金枪”、“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等保健品开始销售。2020年7月1日15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在对“**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销售的“力勃金枪”、“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等25种保健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纯爷们第二代”等十七种食品中含有禁止在食品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说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现场查获有毒、有害食品过程的执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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