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四检察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房,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5月期间,经罗某某(在侦查阶段死亡,终止侦查)通过陆某某(已另案处理)购进散装的假冒或伪造国家批准文号的“金虫草(净宝牌精彩胶囊)”“九味虫草肾宝(盛力胶囊)”保健食品后,被告人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罗某某租住房处参与罗某某进行包装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无合法文书的情形下,使用伪造的相关证书、检验报告及宣传资料、公章等,以11元至13元/盒、买二送一的价格,推销至遵义市播州区的枫香镇、鸭溪镇、泮水镇、尚嵇镇、马蹄镇、三合镇、三岔镇、汇川区的松林镇、山岔镇、新蒲新区的新舟镇、新蒲街道办事处等地的十三家药房,经药房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至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部分涉案保健食品及收款收据等相关物证、书证。经统计,销售金额达10180元。经检验,从扣押的两种保健食品中均检出在食品以及补肾壮阳类中成药中不得检出的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西地那非”(译名伟哥)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食品、印章、宣传单、说明书、销售单据、转账记录、物流记录、销售统计表等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检验报告;5.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案犯罗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伪造的相关文书及宣传资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承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本院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异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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