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重庆市合川区金马广场对依法前来处警的民警蔡某某进行辱骂、踢打、扇耳光等方式暴力阻碍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视频录相;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诉讼卷宗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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