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29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东台**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路**号设立并经营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对外虚假宣传其总公司梁山**专用**公司**公司实力雄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会及组织旅游等形式,诱骗大量群众投资。截至2019年6月,*甲公司骗取侯某某等94名被害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3,616,209元。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台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对外虚假宣传其总公司梁山**专用**公司**公司实力雄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会及组织旅游等形式,诱骗大量群众投资。截至2019年5月,*乙公司骗取马某某等22名被害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2,8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646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补证5页;
3.被害人投资明细表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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