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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刘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4********,汉族,中专肄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号。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两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于2012年、2014年成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方某某、巫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庄某某(均已判决)为公司的股东。刘某甲对方某某、巫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庄某某宣称公司与**三局、**五局、**六局有业务往来、有投资高铁等优质项目,以有高额的回报为引诱,鼓动方某某、巫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庄某某等人投资公司项目并对外宣传吸引他人投资。上述五人于2011年开始在深圳、福建厦门等地以公司效益好、回报高或以公司扩大规模需资金投入等为说辞,以月息1.5%至2%以及根据项目不同年底30%-60%不等分红为引诱,公开宣传并鼓动亲戚朋友以及同乡投资上述两家公司。2016年7月,刘某甲逃匿。

案发后有62名投资者报案。经审计,方某某、陈某某、庄某某、刘某乙、巫某某及其控制的账户向刘某甲及其控制的账户付款人民币349708585.3元,收到刘某甲及其控制的账户人民币309745008.82元,差额为人民币39963576.48元。报案的投资者中有38名投资者向刘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庄某某、刘某乙、巫某某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付款金额大于收款金额,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60,032,359元,收款金额合计人民币86,045,105元,差额为人民币73,987,254元; 其中刘某甲及其控制银行账户直接收、付投资者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7,971,150元和人民币51,894,767元,收款金额减付款金额的差额为人民币26,076,383元。(详见审计报告)

2018年10月12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北郊野公园北游客服务中心人行道闸2号口抓获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封扣押的房产及车位;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深圳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同案犯方某某、庄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巫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巫某某、方某某、庄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喜

2019年6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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