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路**巷**号**-**-**,住该地。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在**棉业有限公司财务上班,虚构入股投资分红、帮银行拉存款、购买承兑汇票、急需工程周转资金、孩子生病等事由,骗取他人资金共计29471300元,未还12330345元,未退还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经审计刘某甲共计消费9962337.65元,其中购买房产一套(已查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向**棉业有限公司入股得高息为由,并提供虚假收据,骗取武某某钱款共计15761000元,至今未还1876115元。
2、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向**棉业有限公司入股分红为由,并提供虚假收据,骗取彭某某钱款共计300000元,至今未还300000元。
3、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向**棉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得高息为由,通过伪造假的**棉业收据,骗取刘某乙钱款共计2775500元,至今未还2775500元。
4、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帮助银行拉存款等为由,骗取臧某某一家人钱款共计3600000余元,至今未还2827800元。
5、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向**棉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得高息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甲、张某甲钱款共计288000元,至今未还272480元。
6、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向**棉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得高息、帮助银行拉存款为由,骗取张某乙、杨某某钱款共计860000元,至今未还763000元。
7、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会计事务所的老板身份,以购买承兑汇票、工程上急用钱为由,先后骗取李卿钱款2427100元,至今未还803100元。
8、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在**棉业有限公司当会计,可以向厂子投资入股得高息为由,骗取范某某钱款199000元,至今未还192000元。
9、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自己是一名高级会计师,管理多家企业,以购买承兑汇票、孩子生病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丙钱款2093200元,至今未还1092200元。
10、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购买银行承兑汇票,高息回报为由骗取尚某某钱款1000000元,至今未还300000元。
1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高息回报为由,骗取武某某钱款500000元,至今未还290000元。
12、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购买银行承兑汇票,高息回报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49000元,至今未还49000元。
13、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给银行拉存款、倒银行承兑汇票,高息回报为由,骗取卢某某钱款496000元,至今未还484550元。
14、2011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以向**棉业有限公司入股投资得高息为由,先后骗取魏某某钱款共计1155000元,至今未还52100元。
15、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给亲戚承包的市政工程施工人员发工资为由,骗取王某乙钱款100000元,至今未还100000元。
16、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其叔叔刷开票的理由,骗取张某丁钱款50000元,至今未还50000元。
17、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叔叔开票还信用卡急用钱为由,骗取王某丙钱款20000元,至今未还20000元。
18、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资金周转、入股得高息、购房急用钱为由骗取师某某1037500元,至今未还82500元。
19、另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倒银行承兑汇票挣利息为由,骗取路某甲、李某乙、路某乙钱款共计3172000元,骗取李某丙钱款293700元,骗取宋全力钱款979000元,以投资入股**棉业有限公司得高息为由,骗取李某丁一家钱款4336600元,骗取许红钱款550000元,目前均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戊、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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