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1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街**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电商事业部招商**,负责上述公司旗下APP“聚美优品”购物平台的电商品牌入驻审核、促销活动首页商品提报等职务便利,索取并收受义乌市浚恩电子商务公司(电商品牌“时代超力”)和义乌市魅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品牌“魅蝴家居”)实际控制人徐某某、杭州米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品牌“苏娜国际”)员工葛某某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1691元,为上述公司的电商品牌在提升商品销量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电话传唤到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便携式电子计算机一台等;2.书证:报案书、平台结算情况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虹

检察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蔡东彬

检察官助理:邱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