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430199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镇**州**路**号**室,住太原市**号楼**单元**室。于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在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公司人伤调处岗工作,负责人伤调处理赔工作。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被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古交市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后将相关理赔材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要求理赔。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14日以给赵某某多支付理赔金等理由,分别向赵某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5000元、9000元、10000元共计4400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9月,太原**集团公司职工李某某的父亲被汽车撞伤,后将相关理赔材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要求理赔,被告人刘某某以多支付理赔金为由向李某某索取好处费现金10000元人民币。后又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4月20日、4月22日、4月24日、5月1日、5月14日、5月20日、6月16日、11月1日、11月5日以多支付理赔金、夸大伤残程度等理由,向李某某分别索取好处费人民币6666元、1500元、20000元、22000元、20000元、4000元、2500元、5000元、400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96466元,现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中国**工程局**分公司,在迎泽区**红星**项目部工地发生一起工伤事故。2020年7月2日,**部经理石某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要求理赔,被告人刘某某以给多支付理赔金为由,向石某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需要支付鉴定费用为由,向石某某索取人民币2400元,共计人民币1240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20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人刘某甲,在尖草坪区**路一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子受伤。2020年6月15日,张某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要求理赔。被告人刘某某以多支付理赔金等理由,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7月3日、7月16日、7月18日分别向张某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7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42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剑芳
2020年12月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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