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学校路**号,住户籍所在地,无职业,案发前系辛集市**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7月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辛集市**钢铁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与**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工贸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金某某对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高硅硅锰原材料过程中,每吨收取对方公司50元回扣,事后分给金某某一半,经查,刘某某从中收取27.2万元。破案后,辛集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甲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李某乙账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转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资采购合同、结算单、明细表、扣押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回单、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贺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娜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