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深圳市**公司原**处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龙**号。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处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深圳市**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转账款人民币40万元、**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6万元,为上述公司的保护膜样品验证顺利通过提供帮助。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刘某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个人信息表;
(2)劳动合同书、职务证明;
(3)人事任命通知、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4)深圳市**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资料(天眼查)、**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资料(天眼查);
(5)职务证明书;
(6)郑某某工商银行进出项记录表;
(7)刑事判决书;
(8)深圳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9)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10)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费用报销单、付款凭证、清单;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温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