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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白山市**中心**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白山市浑江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抚松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在任白山市**中心**院神经内科**期间,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医药代表某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血栓通、阿魏酸钠、马来酸桂哌奇特药品回扣款共计226,093.10元。2018年8月28日,刘某甲将非法收受的226,093.10元药品回扣款主动上交抚松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用药统计表、身份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周某某、苗某某、韩某某、房某某、侯某某、夏某某、魏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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