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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73********,汉族,小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刘某某经营三河市**镇**的**劳保店期间非法购进警用春秋执勤服60套、警用冬执勤服38件、警用长袖衬衣13件、警用作训服8套、警用大檐帽警徽18个、警用领带夹30个,并出售警用春秋执勤服4套、警用冬执勤服7件、警用长袖衬衣2件、警用作训服2套、警用领带夹5个。2020年09月21日上午11时许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处查获警用春秋执勤服56套、警用冬执勤服31件,警用长袖衬衣11件、警用作训服6套、警用大檐帽警徽18个、警用领带夹25个、警用胸牌5个(铁质4个、布质1个)、警用臂章1个、警用警衔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成套制式服装,数量达到30套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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