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某某镇某某村**号。因非法侵入住宅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揭阳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害人肖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妻子王某某曾存在婚外情关系及拖欠王某某工资等问题,2020年4月8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便带着妻子王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升办事处某某村肖某某的出租屋,刘某某在肖某某的出租屋门口使劲敲门、大声喊话敲门要肖某某开门给其说法,敲了几分钟后见肖某某不开门,刘某某便打开外门,并用肩膀用力撞开木门,强行进入肖某某的家中要打肖某某,后肖某某跑出屋外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劝刘某某离开,刘某某仍不肯离开,后刘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5月16日,刘某某家属向肖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无前科记录证明、谅解书、刑事谅解协议书;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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