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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补诉〔2020〕1号

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以临检刑诉[2019]938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临检刑诉[2019]938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案件事实及证据:

2016年8月初,陈某某前夫卢某某与刘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夫妻有债务关系,李某某、刘某乙二人商议后,刘某乙便指使刘某丙、杜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跟踪陈某某,逼迫陈某某联系卢某某还款,刘某丙、杜某某一直跟踪陈某某,并进入陈某某位于临泉县**小区**单元**楼**户的家中,并在陈某某家中食宿。期间,刘某甲到陈某某家,用脚将陈某某家的门跺开,进屋后对陈某某进行威胁,陈某某被逼无奈便与卢某某联系,卢某某得知该情况后被迫从山东赶至临泉县陈某某家中,后李某某、刘某乙才让刘某丙、杜某某不再跟踪陈某某,时间持续多日。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杜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跟踪、侵入他人的住宅,达不到目的,不罢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临检刑诉[2019]938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勇

2020年1月9日

_附: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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