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犯放火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孙某拿走其手机,遂于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酒后拨开孙某住宅街门的门闩,强行进入孙某住宅内与孙某、韩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韩某某胸部后离开。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邹影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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