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2001********,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路**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1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23时30分许,酒后到龙口经济开发区**小区砸碎王某甲家门玻璃,强行进入其家中滋事,打砸其家中物品,打伤王某甲右眼后从二楼跳窗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8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068.2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笔录;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
王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民事诉状陆份、散页情况说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讯问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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