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辽宁省沈阳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22时许,因与黄某某的感情纠纷,持菜刀来到黄某某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巷**号**房的暂住处,对黄某某丈夫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又持菜刀吓唬段某某。随后刘某某为了泄愤,还将黄某某放在房间内的手机摔在地上,并拿走客厅里的3条红双喜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280元)。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街**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不锈钢菜刀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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