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某天,被告人刘某某趁租住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石涌村长光巷23-1号201房的被害人卿某某不在家之机,使用剪刀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石涌村长光巷23-1号202房一墙壁底部挖一洞,后在次日凌晨3时许,从该洞爬进被害人卿某某的房屋。被害人卿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刘某某从该洞逃离回自己住处。数日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砖头及水泥填补该洞。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理
检察官助理 尹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一张
3.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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