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被害人于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公交卡划开被害人于某某所居住的本市丰台区东铁营定向安置房项目小区A1号楼甲单元1101室B房间密码锁后,非法进入该房间并随意翻动屋内物品,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现屋内有监控摄像头后离开。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涉案现场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袁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及活动轨迹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承
检察官助理 何珊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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