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以上情况皆自报)。2020年4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被害人肖某某居住的本区**大道****栋***房,取走该房门钥匙到五金店配备,后又将该钥匙秘密还回上址。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私配的钥匙进入上址,取走该房内的深蓝色胸罩1件(无法估价),后又将该胸罩秘密还回上址。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用私配的钥匙进入上址,被被害人肖某某发现后通过证人汪某某报警。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谅解书等书证;7.鉴定意见;8.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他人许可,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太飞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栋,联系电话:1662014****。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现场监控录像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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