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7日,同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同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因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号**平房**号的居住事宜长期存在纠纷。2018年8月3日11时许,刘某某未经肖某某同意,自带木梯翻墙闯入肖某某长期居住的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号**平房**号内。后二人在屋内发生肢体冲突,致肖某某面部缝合创、面部及颈部划伤、背部及双上肢散在挫擦伤等多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2月28日,刘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木梯;2.书证:房屋分配执行契约、谈话笔录等;3.证人证言:韩某某、郝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助理检察员: 魏 贞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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