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杭州城西**理发店美发师,户籍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路**号**幢,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无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出售亚马逊鹦鹉。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只亚马逊鹦鹉卖给王某某。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将一只亚马逊鹦鹉卖给肖某某(另案处理),后肖某某又将其转卖给齐某某(另案处理)。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两只亚马逊鹦鹉均系黄头(冠)亚马逊鹦哥,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二、诈骗罪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肖某某谎称其与他人合开一鹦鹉养殖场,能以低价从台湾购入鹦鹉种鸟,并可以极其优惠的价格预售给肖某某,骗取肖某某鹦鹉预购款共计37,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鹦鹉的刑事摄影件,证实案发后涉案鹦鹉被依法扣押的事实及其外观特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书证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19年4月9日,王某某以13,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一只亚马逊鹦鹉。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书证肖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聊天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肖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一只亚马逊鹦鹉,后又将其转卖给齐某某,以及肖某某被刘某某以预购鹦鹉的方式骗取37,800元的事实。
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涉案鹦鹉的刑事摄影件,证明涉案的两只亚马逊鹦鹉均系黄头亚马逊鹦哥,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6.书证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出具的《昆明市野生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出具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涉案鹦鹉至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
7.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赵增田
检察官助理李多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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