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馆**档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玳瑁手镯等制品。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民警到上述档口进行检查,当场在上述档口和**馆**楼某档口的木箱子里缴获玳瑁手镯制品354件(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550元);鹦鹉螺1件(鹦鹉螺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000元);大凤螺1件(大凤螺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玳瑁、鹦鹉螺、大凤螺等物证;

2.抓获经过、销货清单、扣押清单、宣传图片、承诺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0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