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馆**档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玳瑁手镯等制品。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民警到上述档口进行检查,当场在上述档口和**馆**楼某档口的木箱子里缴获玳瑁手镯制品354件(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550元);鹦鹉螺1件(鹦鹉螺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000元);大凤螺1件(大凤螺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玳瑁、鹦鹉螺、大凤螺等物证;
2.抓获经过、销货清单、扣押清单、宣传图片、承诺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90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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