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大道。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陶朝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刘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气枪和钓鱼用铅坠。刘某某收到买家邮寄的枪管、枪托、气瓶、瞄准镜等零部件后,自己动手组装了一支气枪。2020年2月23日,刘某某在家中将钓鱼用铅坠烧融后,倒入从邓某某处借来的铅弹模具中制造出铅质气枪弹。
2020年2月24日,巫山公安民警到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水库村4组将刘某某抓获,并查获气枪用铅弹1548颗、制造铅弹的模具1副、瞄准镜1个、气枪1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制造的铅弹为枪弹。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讯通知书、检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照片、辨认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弹药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气枪铅弹500发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共74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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