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得射钉枪、枪支肩托握把、无缝管、撞击针、限位销等零部件,后利用铁搓、六角匙等工具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并存放于佛冈县**镇**宿舍**楼**房。
2020年8月8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因掌握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枪支零部件的线索而对刘某某进行询问,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将其非法制造的枪支上交给民警并配合调查。
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非法改装的射钉枪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购买零件交易截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射钉枪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主动上交自己制造的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12月29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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