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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因装修所需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在广汉市******组的家中进行了改装,用于平时在家中打靶。经鉴定,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气枪握把、钢珠、排气筒、钢管等部件在家中组装了一把气枪,用于平时在家中打靶。经鉴定,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2020年2月13日,民警在其家中排查枪支线索时,刘某某主动上交以上两把枪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制造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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