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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用手机在淘宝上购买射钉枪,并陆续在淘宝上购买钢管、瞄准器、红外线激光器、射钉弹、钢珠等配件。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化县**乡慧美超市旁边的麻将机专卖店后的隔间内将购买的配件组装成一支发射器具,并于2018年三、四月份的样子对发射器具进行了试射。2020年7月7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制造的发射器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来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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