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看到有人制作射钉枪的视频后萌生制作射钉枪的念头。2018年上半年,刘某某在淘宝网上先后两次购买射钉枪的握把、绿外线瞄准器、钢管以及一些底火和钢珠等零部件,然后按照制作教程制作了火药射钉枪并多次用于打猎。2019年11月15日中午,公安民警在刘某某家旁边养殖场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提取了制作并使用的枪支及配件。经鉴定,刘某某制作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两只自制火药枪枪管组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及零部件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渝公鉴(枪)【2019】953号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零部件,制作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电话:1350949****;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