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担任江油市**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安排拉货司机向其指定的靠近厂区的江油市三合镇喻家观村12组的租用的农用地上进行倾倒、堆放回收处理的砂石原料,导致喻家观村12组7.22亩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经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专家组成员对该7.22亩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属重度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测定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