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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屯,住虎林市**小区**单元**室,曾因伤害他人于2015年2月6日被虎林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3月24日被虎林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刘某甲承包王某甲位于五林洞林场88林班的合同地1711.4亩,实际耕种1500亩。2019年7月中旬,刘某甲发现通向其种植小豆地的桥被水冲垮了,准备重新搭建一座新桥,于是就在2019年新翻出来准备种植人参的地块的东侧树林内伐了41株树木,用挖掘机将这些树木拽到准备搭桥的地方,截成3、4米长的木段,用以搭建新桥。经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检验,刘某甲采伐树木地点位于五林洞林场88林班67小班,采伐树木共计41株,蓄积为3.9417立方米,其中野生水曲柳树木2株,蓄积0.1198立方米。

2019年7月末,刘某甲以3000元雇五林洞林场职工吴某甲的挖掘机用2天时间在王某甲合同地外挖排水沟2处。2019年8月,刘某甲雇挖掘机在王某甲合同地外开垦了一块土地,并形成种植人参的大垄,开地过程中毁坏7、8株桦树幼树。经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检验,刘某甲私自开的地位于五林洞林场88林班67小班面积26.94亩,地类为宜林荒山;所挖的2处排水沟其中一处位于五林洞林场75小班面积4.01亩,地类为沼泽湿地,另一处位于70小班面积2.48亩,地类为国土耕地。以上共计占用林地面积30.95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生态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橘色油锯一台;2.书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案件来源、东林公(森)受字(2020)249号、260号受案登记表,东林公(森)立字(2020)84号、85号立案决定书,东林公(森)取保字(2020)6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东林公(森)侦(2020)11号侦破经过,东林公(森)扣字(2020)3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编号2020249、2020260号检验委托书,检验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刘某甲户籍证明、虎林市公安局虎公(阿)行罚决字(2015)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虎公(阿)行罚决字(201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刘某甲认罪认罚承诺书、生态补偿金收据;3.证人刘某乙、郐某某、孟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5.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检验报告、测量平面图、检尺野帐;6.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刘某甲指认现场和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林地保护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林地33.43亩,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土地特别是林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天然野生水曲柳活树2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非法毁坏7、8株桦树幼树非法采伐39株桦树、榆树,曾2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东方红林业局经济和生态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油锯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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