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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居委。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将所租赁的兰陵县**街道**村的14.59亩土地用于建设门窗加工厂,所占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经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占土地中11.31亩耕地被建筑物覆压,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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