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县人,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住吉林省**县**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洮南市**镇**村**厂区内非法开垦草原耕种农作物共计面积5.4公顷合81亩。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全部还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资源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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