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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627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份至2019年在兴和县**镇**村委会**村南坡**地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破坏,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种植过胡麻、葵花、莜麦等农作物,占用的林地权属为**村集体的2001年的风沙源工程地,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聘请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2.28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与其他无立木林地,其中:特殊灌木林地2.03亩,树种为柠条,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其他无立木林地30.2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保证人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雄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和县**镇**村委会**村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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