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承包**矿业有限公司,期间超出林地审批范围开采矿石,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后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苗木进行植被恢复,并主动到交城县林业局投案。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疑似图斑指认勘测范围涉案总面积为91.04亩。其中林地面积84.10亩;非林地面积6.94亩。现场未恢复区,严重毁坏林地面积32.85亩;中度毁坏林地面积13.63亩;已植被恢复面积37.62亩。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交城县财政专户缴纳生态植被恢复金855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矿山承包开采合同、营业执照、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婷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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